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图书资料及馆所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图书资料及馆所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2024年6月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图书资料及馆所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信息中心是全院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机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信息中心工作应以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中心任务。
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必须到图书信息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由图书信息中心整理上架后方可借阅。
第四条 图书信息中心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教职工、学生)使用,读者凭电子借阅证入馆借阅;图书信息中心学术报告厅、会议(视频)室为学院学术性报告、会议提供服务。
第五条 图书信息中心的开放时间根据学院的作息时间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借阅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借阅证的注册
1.本馆借阅证统一采用图书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借阅证,一人限注册一证。
2.新进(调入)的教职工,凭组织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工号进行注册。
3.新生报到入学后,图书信息中心采集教务系统的新生信息,并统一注册,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根据要求提供电子版照片,待借阅证信息完善后方可借阅。未参加集体注册借阅证的学生,注册借阅证须带学生证、身份证和电子照片在规定时间办理。
4.本院外教、函授大学生、计划外学生、进修生、学院临时用工等,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担保,经图书信息中心同意后,集体办理,需交押金200元/人,校外读者参照此款办理。
5.职工办理离校手续、离退休手续时,须将所借图书还清,并注销原证,离退休人员如需借书,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借阅证的使用
1.电子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凡借用他人电子借阅证者,一经发现,对借证人和转借人,注销其证件,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借阅资格。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按窃书处理。
2.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借阅证主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一并由借阅证主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临时借阅证的补注
1.临时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信息中心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失证人应负责赔偿。
2.临时借阅证遗失后,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部门证明,在还清原证所借图书后,每周四下午补办新证。
3.补办新证后,原证件终止使用,若仍使用按冒用他人借阅证处理。
第九条 借阅证的注销
1.读者凡因调离、退休、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院时,须事先到图书信息中心还清书刊资料,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方可离院,有押金者退还押金。
2.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信息中心办理还书注销手续,其所在部门应负责追还图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家属办理还书注销手续。
第三章 书刊借阅管理
第十条 借阅册数
1.教职工最多限借30册。
2.学生最多限借5册。
3.外教、校外人员、留学生最多限借2册。
第十一条 借阅期限
1.教职工借期为180天。
2.学生、外教及其他借期为30天。
第十二条 借阅要求
1.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如无人预约,则可续借一次,学生期限为30天,教工期限为60天,外教等其他人员不续借。在续借期内如图书信息中心需要可随时催回,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续借。
2.借到书刊资料,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由管理人员作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3.读者所借书刊,超期者系统自动记录,并不允许继续借阅,需交清超期费后才能继续借阅图书。
第十三条 图书信息中心各阅览室、资料库收藏的书刊,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如因专业特殊需要,需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四章 期刊阅览管理
第十四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按规定进入各阅览室,自带物品放在存包处,入室注意仪表举止,不得将食物、水果、饮品等带进阅览室,禁止穿背心、拖鞋、超短裙等不得体衣物入内。
第十五条 现刊、过刊只供阅览,概不外借。过刊合订本只限本院教职工借阅。阅览室报刊需复印者,办理手续后可到学院复印室复印,所借报刊复印后即时归还。
第十六条 要珍惜爱护报刊资料,严禁圈画、批注、撕页、污损,违者按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术报告厅的基本功能是举办学术报告会,主要用于举办大型的科技、文化、艺术系列讲座,校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学术会议,以及学院举行的专门会议。
第十八条 考虑到设备、电量等能源损耗及安全等因素,任何文艺演出类或会议类活动,未成型的节目或环节不得占用学术报告厅进行排练、演习、检查等,学术报告厅只接受学院安排的正规文艺演出类或会议类活动的正式演出、彩排及连排。
第十九条 学术报告厅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全面管理(含设备、使用审批等)。
第二十条 学术报告厅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优先保证学术报告、校级会议等活动,其次是校内各单位的活动,依申请时间顺序安排使用。如与学院临时安排的活动发生冲突,则优先安排学院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术报告厅使用报批程序
1.使用单位需提前一周向图书信息中心申请,并按规定填写使用申请表(使用时间、活动内容、字幕及其他服务要求等),并认真阅读使用管理规定,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图书信息中心办公室备案。申请使用单位使用理由必须与实际内容相符。
2.校外单位申请须填写申请表并经由分管院领导签字,持同意后的使用申请表到计划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1000元/半天)后予以安排,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实际的活动内容与时间必须与申请表相符。
3.使用单位须提前联系图书信息中心做好使用设备的调试工作,确保会议、活动期间的正常使用。
4.办理使用手续后需要变更或取消使用计划的,须在预约使用日前一天通知图书信息中心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术报告厅的使用要求
1.学术报告厅使用期间,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保持会场清洁和卫生。严禁携带零食进入会场;严禁抽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组织人员清理会场、打扫卫生,由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进行验收。
2.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张贴、悬挂海报、横幅等。宣传横幅应与图书信息中心沟通挂到指定位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除。使用单位进行现场布置时,不得使用双面胶、胶带、图钉、订书钉、钉子等对墙面和地面装饰层有污损或破坏的物品。
3.正确使用室内物品设备和器材。学术报告厅内的电器设备须由专门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控制室。学术报告厅音响设备及各类设施属固定专用,未经批准,不可挪借使用。
4.会议、活动中需使用的话筒、笔记本等物品以及其他器材在会议、活动结束后由使用人员配合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物品清点、归位,如有丢失或损坏,应予赔偿。
5.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学术报告厅内座椅等设施。严禁在桌面及座椅上进行刻画,对损坏学术报告厅内设施的使用单位进行通报,并负责赔偿及修理损坏的设备,直至恢复原状。
6.学术报告厅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使用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学术报告厅使用期间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等工作,如会场秩序维护、防火防电、意外事故处理等。
7.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使用学术报告厅,除学院安排的活动外,校内其它使用单位需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章 图书信息中心606会议(视频)室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议(视频)室是学院举行会议、接待宾客、开展学术交流、承办视频会议等公务活动的重要场所。会议(视频)室主要用于学院举行视频会议及各类会议和经批准的由各部门召集的有关会议,禁止用于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请程序
1.各单位使用会议(视频)室须向图书信息中心预约申请,如实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使用。
2.使用单位须提前联系图书信息中心做好使用设备的调试工作,确保会议、活动期间的正常使用。
3.因未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不及时或不明确而造成延误会议等后果,由申请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要求
1.列入学院工作安排的会议优先使用会议(视频)室;若各单位预定的会议时间与学院临时性重要会议发生冲突,学院会议优先使用。
2.会议(视频)室一经借出,会务工作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会议用品的准备工作。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视频)室的设备、家具位置,不得将室内设施带出室外。
4.会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对会议室进行清洁整理,并协助图书信息中心做好使用物品、设备的清点、归位,否则由此造成设备和物品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5.对于不按规定使用会议(视频)室的单位,图书信息中心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
第七章 图书信息中心自修室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修室是读者自修学习的场所,入室学习要严格遵守图书信息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自觉维护室内秩序,保持室内安静,手机保持静音,不大声说话、交谈,走路要轻缓,勿追逐打闹,不影响他人。
第三十四条 保持室内卫生,禁止在室内吃零食,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吸烟,保持地面、桌面、墙壁整洁。
第三十五条 爱护室内设施,不乱拉桌椅,严禁在桌椅上乱写乱画。
第三十六条 不得抢占座位(包括在本室占下座位后,到其他阅览室阅览),个人用品做到人走位空,座椅归位,桌面清洁,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八章 读者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信息中心规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信息中心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遗失书刊赔偿
1.中文普通单本图书,按划分年代赔偿:1981年及以前的图书按定价的6倍赔偿;1982至1999年的图书按定价的4倍赔偿;2000年至2020年的图书按定价的3倍赔偿;2021年至今的图书按定价的2倍赔偿。
2.工具书、特藏书、外文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参考以上各款赔偿。余册不退本人。
4.读者赔偿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的,可持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无赔款收据者不予退款。
第三十九条 损坏书刊赔偿
1.图书是国有资产,读者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若出现批点、涂写、撕毁、拆装、水污等情况,视损坏程度,给予一定的赔偿,并批评教育。
2.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元;污损或毁坏书标者,每个赔偿5元。
第四十条 逾期赔偿
1.书刊超期1-10天每册每天交纳超期补偿金0.1元,超期10天以上每册每天交纳超期补偿金0.2元,补偿金分段累计计算。
2.拒不交纳逾期赔偿金者,停止借阅书刊。
3.阅览室的书刊只提供阅览,因特殊情况外借,逾期1天,赔偿1元。
第四十一条 窃书处理
故意损坏书刊、偷窃书刊、“调包”还书、以废充好、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者。
1.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按遗失书刊赔偿规定的双倍价格赔偿。
3.挂失借阅证,停止借阅半年。
4.报告所在单位领导,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通报学院,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以下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读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者,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交安全保卫处处理。
1.在大厅、走廊及室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者。
2.擅自将书包、书籍等带入阅览室,不听劝阻者。
3.不到图书信息中心指定位置存包,不听劝阻者。
4.在馆内吸烟或有其它容易引起火灾行为而不听劝阻者;如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还应负相应的经济或刑事责任。
5.在馆内吃零食、口香糖,随意吐痰、乱扔纸屑,不听劝阻者。
6.违反操作程序,使系统遭到破坏者,除按本条款处理外,还要负责经济赔偿;蓄意破坏,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失者,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7.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者,除按本条款处理外,还要给予没收电器和适当经济处罚。
8.在自修室占位,屡教不改者。
9.擅自将非外借书刊带出室外,不听劝阻者。
10.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面乱刻、乱写、乱划者,视其污损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原《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图书资料及馆所使用管理规定》(潍工院政〔2018〕70号)废止。